(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铜陵天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二初字第00003号原告:铜陵天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495555-6。法定代表人:金明,该公司经理。被告:铜陵县公安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天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铜陵县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天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陵县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铜陵天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天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5元,减半收取3137.5元,由原告铜陵天佳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非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