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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3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常××与常××、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常××,魏××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3240号原告刘××,农民。被告常××,农民。被告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常××、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秀峰于2015年1月19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判员 国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鹏志速录员 赵景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