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一初字第3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刘××、常××与常××、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常××,魏××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3240号原告刘××,农民。被告常××,农民。被告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常××、魏××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秀峰于2015年1月19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审判员 国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鹏志速录员 赵景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