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城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范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城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范某,居民。被告孟某,居民。原告范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以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自愿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伟撤回对被告孟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长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