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武汉广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广意分公司与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广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广意分公司,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197-1号原告武汉广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广意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212-4-1号。负责人汪思义,经理。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民主路1号。法定代表人梁青松,董事长。原告武汉广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广意分公司与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广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广意分公司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了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属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由原告武汉广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广意分公司承建的位于宜昌市猇亭区联邦沿江大门门头和展厅的房屋五间三层,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广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广意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所有的、由原告武汉广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广意分公司承建的位于宜昌市猇亭区联邦沿江大门门头和展厅的房屋五间三层(建筑面积1867平方米左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厚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建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