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金昌泽与郭瑞岚、魏斌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昌泽,郭瑞岚,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5号原告金昌泽,男,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郭瑞岚,女,汉族,住平潭县。被告魏斌,男,汉族,住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昌泽与被告郭瑞岚、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瑞岚、魏斌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其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金昌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行账户内的存款350000元;二、冻结被告郭瑞岚在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的股金账户予以冻结,以价值人民币3000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爱心审判员 曾国亮审判员 任魁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