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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崔文杰与北京桦栋中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文杰,北京桦栋中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5号申请执行人崔文杰。被执行人北京桦栋中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周小山,副总经理。原告崔文杰与被告北京桦栋中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南劳仲案字(2013)第7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支付工资24523.3元。裁决生效后,被告北京桦栋中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需要时间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南执字第001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二、本次执行所冻结、查封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期限届满前10日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何水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林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