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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张某甲,男,回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被告:车某,女,汉族,1982年12月15日出生。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被告车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原告当时年幼,没有任何社会阅历,且在婚姻大事上根本没有选择权。可以说两个人婚前缺乏了解,在一起根本没有感情基础。婚前接触期间,原告意识到与被告的思维、家庭背景、文化知识等巨大的差距,也曾反抗过,但在被告方长辈逼迫催促下和原告父母包办下反抗无济于事。抱着双方婚后能和谐美满相处的幻想催促结婚,然而婚后才发现痛苦煎熬才刚刚开始。本以为能平静的生活,但婚后相处发现,原告与被告的思想观念差距大,生活习惯格格不入,没有什么共同话题,更谈不上精神上的相互慰藉,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可以说家里根本没有安宁过一天。婚后被告对原告的态度冷淡,让原告根本体会不到女方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因男方是回族,女方喜欢娱乐,时常深夜还与别人在外玩耍喝酒,不顾男方感受,被告还喜好打牌赌博,在怀孕期间还几乎每天都去打牌赌博,不顾对胎儿的影响。不思进取,猜疑心比较重,原告的正常行为都会被无端猜疑指责,双方经常因为一个小事就限于长期的冷战状态,夫妻之间没有任何信任可言。孩子出生之后,原告本想着能改变被告的生活方式和夫妻感情,然后事与愿违,被告依然如故,不照顾刚出生的孩子,孩子嗷嗷待哺阶段都交给了原告年迈的父母照看。孩子一直跟随原告的父母生活,跟女方的感情不深,加上在此期间,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双方的矛盾升级,激烈僵化,至起诉之时,双方已经分居互不联系。综述:原告认为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又没有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经没有意义,只会让两人生活更加痛苦,理当结束这段婚姻。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等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夫妻4万元共同债务;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车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系一个单位的同事,系自由恋爱,从2008年恋爱到2012年结婚,双方有一定的了解才结婚,偶尔单位有活动,被告参加单位聚餐活动也很正常,被告参加活动,原告有时也和被告一起参加。被告没有喝酒打牌,婚生女出生被告还休了7个月的产假照顾小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左右相识。2012年10月10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2013年12月5日生育一女张某乙。本案经本院调解无效,现原告以诉称之理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则表示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举证材料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陈述,原、被告认识四年后结婚,双方婚前应有一定的了解。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女张某乙,在二年多的婚后共同生活中应该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应当予以珍惜,不要因家庭生活琐事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尊重、互谅互让、互相沟通,夫妻和好有望。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之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小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