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某华与孙某春、孙某英、孙某某、孙某友、孙某兰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华。被执行人孙某春、孙某英、孙某某、孙某友、孙某兰。依据(2014)二民速字第20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孙某华与被执行人孙某春、孙某英、孙某某、孙某友、孙某兰继承纠纷一案,本案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户名为孙某春的房屋(吉房权通字第21517号,面积68.71平方米)过户更名为孙某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