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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叶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叶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钟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叶,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2014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检调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叶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栾谋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叶于2014年11月11日5时05分许,醉酒后驾驶苏DF82**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青洋路高架行驶至滆湖东路出口处时,车辆因撞击隔离带水桶发生侧翻。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被告人陈叶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8.2毫克/100毫升。案发后,被告人陈叶向公安机关处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谈XX、张X、王X等人的证言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常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叶犯危险驾驶罪,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