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夏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温刑初字第2085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雷,农民,住定西市临洮县。2007年6月18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2年5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9月15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柯兵波,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4)2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晶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雷及本院通过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的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柯兵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夏雷在本市松门镇喜来登宾馆,将一小包净重0.71克的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姚某,随后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民警在该宾馆316房间抓获被告人夏雷,并在房间里搜获六包净重合计8.57克的毒品。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夏雷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夏雷辩解他没有贩卖毒品,是尤某问他要毒品,他发给姚某的银行账号是让尤某还他钱,通话中没有说过毒品。其辩护人同意被告人辩解,但又认为被告人如果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贩卖的毒品在公安机关掌控下不可能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庭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夏雷经电话联系后,并要求买毒者将购毒款人民币300元打到被告人使用的农行卡上。嗣后,被告人夏雷在本市松门镇喜来登宾馆316房间,直接将一小包冰毒向窗户外扔出给姚某,随后被温岭市公安局松门镇派出所民警抓获,并在房间里查扣冰毒六包。经鉴定,从用于交易的一包冰毒净重0.71克和缴获的六包冰毒净重8.57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姚某证言及对被告人夏雷的辩认笔录、照片,证明她的男朋友尤某于2014年9月14日12时28分左右,用号码150××××9601打180××××6055号码的手机,并跟对方说要一个300元的货(指冰毒),对方答应了,说好打卡,尤某就叫她到了松门农业银行和对方联系,对方把一个农业银行账号报给她,是卡号62×××74,她就把300元钱打到这个卡里面,汇款时并看到卡号显示的姓名为王喜龙。之后,她打电话给对方男子,对方叫她去松门喜来登宾馆的后门等。到了13时33分左右,她打电话给对方男子,男子接电话后从喜来登三楼的一个房间伸出脑袋来,接电话这个男子是长发的,特征较为明显(指被告人夏雷),接着夏雷把一包东西丢在空地上,她当时没有看到,就问夏雷说东西在哪里,夏雷说在她身后,于是她找到了一张用一元人民币包裹的一包冰毒,冰毒是用透明塑料袋包装,里面是白色的晶体。她拿到后就离开了,后来派出所民警在三楼房间抓到了夏雷和另外一名男子。她和尤某协助警方抓获毒贩的过程均有录音。2、证人尤某的证言,证明他认识被告人夏雷,留长发,甘肃人,很早以前一起吸过毒,后来也向夏雷买过几次毒品。2014年9月14日上午,他与女朋友姚某一起向公安机关反映夏雷系贩毒人员。当日12时28分左右,他用150××××9601拨打夏雷180××××6055的手机,约好买300元的冰毒,夏雷答应了并说好打卡。后来他就让姚某到了松门农业银行和夏雷联系,夏雷将一个农业银行的卡号报给姚某,卡号为62×××74,姚某将300元打到夏雷账户上。后来他和姚某在松门喜来登宾馆后门,夏雷把一小包毒品从喜来登宾馆的三楼丢下来,姚某找到了夏雷丢在地上的一包冰毒。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他和“小雷”(指被告人夏雷)一个月之前在网上认识的,后来一起租住在松门镇喜来登316房间的,夏雷住靠窗户的那一间,他住另一间。有时他进到夏雷的房间时,看到有毒品及吸毒工具,偶尔看到夏雷有几次吸毒。今天中午早些时候,他听到夏雷在房间里面跟别人打电话,跟别人谈论卖冰毒的事情,说什么叫电话那边的人把钱打在银行卡里面,还把银行卡号报给别人,不久之后又在电话里面叫别人什么向左向右向前向后之类的,好像是在找东西,再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就来了。4、证人江某证言及对被告人夏雷的辨认笔录、照片,证明他系松门镇巡查队员。在当日13时30分左右,他根据姚某提供的线索,与姚某一起到达喜来登宾馆后门的空地上,他跟在后面观察。姚某经过电话与贩毒人员联系,这时喜来登宾馆三楼一个房间内一个长发男子探出头(指被告人夏雷)和姚某通了一下电话,并把一包毒品丢下来,姚某将毒品捡回来交给松门派出所民警。5、被告人夏雷的供述,承认于2014年9月14日,他接到“阿贵”(指尤某)用手机150××××9601的号码打他的手机号码180××××6055,向他要一点冰毒,他说最近经济紧张,要尤某把以前欠他的400元先还,尤某说先给200元,他就把卡号发到尤某手机上了。后来尤某的女人“小鬼”(指姚某)打他电话说要把钱打到他的卡里面,说要打300元钱,并且要他把卡号报给她。他就把手头一张农业银行卡号为62×××74的报给了对方,接着他去洗澡后被抓了。尤某向他要点冰毒是不要钱的。尤某以前借了他400元钱,姚某是要把尤某欠他的钱还给他,于是就在卡里打了300元钱。他的手机号码用了一个月多了,银行卡是一个叫王喜龙给他的。6、通话详单、电话录音,证明电话录音中清楚地记载尤某要求夏雷赠送一点冰毒,被夏雷提出现在是做生意而拒绝,并要求尤某将购买冰毒的钱打到他的银行卡上;后夏雷在电话中将农业银行卡的账号告知姚某;再后夏雷告知姚某已将毒品扔出窗外,并指示冰毒在姚某身后的空地上。7、中国农业银行客户通知书,证明姚某交给公安民警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客户通知书,该客户通知书反映于2014年9月14日13时25分卡号为62×××74收入人民币300元。8、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扣押姚某交易的1小包白色晶状物,以及在松门镇喜来登宾馆316房间被告人夏雷的床上扣押6小包白色晶状物、手机一部、自制简易塑料勺、自制冰壶、一张卡号为62×××74中国农业银行卡等物。9、物证检验报告、毒品上交清单,证明从扣押的1小包白色晶状物净重0.71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喜来登宾馆316房间扣押的6小包白色晶状物净重合计8.57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已上交。10、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夏雷前罪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及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行政处罚的情况。11、抓获经过证明,证明抓获被告人夏雷的情况。1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夏雷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相互印证一致,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夏雷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夏雷没有贩卖毒品。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夏雷与尤某谈好冰毒出卖后,又经电话联系,指示姚某将钱打到被告人持有的银行卡账户上,后又在宾馆的三楼直接将冰毒扔向窗户外的空地给姚某,这一事实不但有证人尤某、姚某、江某、周某的证言所证实,且有证人尤某、姚某与被告人联系时的电话录音相佐证。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雷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冰毒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雷前罪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夏雷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用于交易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农业银行卡一张及自制简易塑料勺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邵敏华人民陪审员 叶日萍人民陪审员 林大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阮家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