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李安平与石家庄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055-1号申请执行人李安平。被执行人石家庄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安平与石家庄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36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安平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360号裁决书关于李安平与石家庄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文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学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