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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4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阮爱春与被告林玉妹、林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爱春,林玉妹,林德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4022号原告阮爱春,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玉妹,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林德义,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爱春与被告林玉妹、林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阮爱春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爱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1.5元,由原告阮爱春负担。审 判 长  钟思敏审 判 员  高于峰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蕊珠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