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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3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刘世坤与青岛鲲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坤,青岛鲲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857号原告刘世坤。被告青岛鲲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坤与被告青岛鲲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时,原告刘世坤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坤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纪仁峰审 判 员  李 珂人民陪审员  赵 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