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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刑终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丁勇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勇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刑终字第0001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勇,曾用名丁慧明,打工。1997年8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10月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经该公安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同月24日被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经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决定当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扬州市看守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丁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扬广刑初字第0510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原审被告人丁勇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陈丁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9月24日下午,上诉人丁勇在其居住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黄金小区36号二楼房间内,容留王玥、封娜、祝雨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此事实得到了上诉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辨某上诉人丁勇归案后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丁勇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上诉人丁勇具有的量刑情节及本案情况,判处的刑罚亦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丁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勇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勇撤回上诉。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2014)扬广刑初字第05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居 平代理审判员  姜金良代理审判员  李 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