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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安民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瑞芳与寇俊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芳,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28号申请人王瑞芳。被申请人寇俊。申请人王瑞芳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寇俊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大客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寇俊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大客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国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