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刑申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友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5)豫法刑申字第00013号周某山:你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对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商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