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豫法刑申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周友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5)豫法刑申字第00013号周某山:你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对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商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8)商睢区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