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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辉文室内装饰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文室内装饰(上海)有限公司,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786号原告辉文室内装饰(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忠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良,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衍锋,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辉文室内装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故本案应由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将本区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依据不足,而其承揽的中庚大酒店家具配套项目地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故该地为合同履行地更为明确,且系争合同之前已经该地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为利于案件处理和执法统一,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予以支持,被告要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对本案有管辖权的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福建中庚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戴劲松审 判 员  邵忠华人民陪审员  何志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