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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三箭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2号洪广大厦27楼。法定代表人游家驹,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三箭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1187号。法定代表人张大文,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乡西湾村糕饼铺特1号。法定代表人李邦新,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广厦萨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井岗村相国花园4栋1单元912号房。法定代表人李莉,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大文。被执行人杨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北三箭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广厦萨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大文、李邦新、杨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三箭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60万元、合同约定利息28.24万元(自2011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12年8月17日止)及逾期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2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被执行人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广厦萨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大文、李邦新、杨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北三箭腾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广厦新型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广厦萨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大文、李邦新、杨杰承担本案受理费27157元、执行费28111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邦新享有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楚雄大街28号相国花园(027社区)4#栋9层91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1009644号,建筑面积40.81㎡)、91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1009668号,建筑面积39.98㎡)、91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1009669号,建筑面积39.98㎡)、91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1009667号,建筑面积39.98㎡)、916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1009679号,建筑面积39.98㎡)、91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1009680号,建筑面积40.13㎡)、918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1009670号,建筑面积40.13㎡)、919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1009676号,建筑面积39.98㎡)8套房屋的所有权,被执行人张大文享有坐落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044号(原廖家堡)1-2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南2012000318号,建筑面积176㎡)的所有权及坐落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044号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汉国用(2000)字第××号,面积162.41㎡)的土地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湖北中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邦新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楚雄大街28号相国花园(027社区)4#栋9层91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1009644号,建筑面积40.81㎡)、91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1009668号,建筑面积39.98㎡)、914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1009669号,建筑面积39.98㎡)、91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1009667号,建筑面积39.98㎡)、916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1009679号,建筑面积39.98㎡)、917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1009680号,建筑面积40.13㎡)、918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1009670号,建筑面积40.13㎡)、919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11009676号,建筑面积39.98㎡)8套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张大文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044号(原廖家堡)1-2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南2012000318号,建筑面积176㎡)的所有权及坐落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1044号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汉国用(2000)字第××号,面积162.41㎡)的土地使用权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万昕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驰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