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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089号原告:王某某,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1226198204106537。委托代理人:陈新,颍上县迪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汤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广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