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俞平与南安市溪美大酒店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平,南安市溪美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俞平,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住所地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庄乌祝,该酒店总经理。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平与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35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偿付给申请执行人俞平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并缴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但查无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有银行存款及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濒临倒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俞平于2015年1月9日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