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陈密泉与延庆县井庄镇南老君堂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密泉,延庆县井庄镇南老君堂村村民委员会,李富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0073号原告陈密泉,男,1955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孟秀敏(陈密泉之妻),女,1958年2月18日出生。被告延庆县井庄镇南老君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井庄镇南老君堂村,组织机构代码:79408237-7。负责人王永德,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耿雪燕,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北京市延庆县井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富乾,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原告陈密泉与被告延庆县井庄镇南老君堂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老君堂村委会)、第三人李富乾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文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密泉的委托代理人孟秀敏,被告南老君堂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耿雪燕,第三人李富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密泉诉称:2011年4月15日,陈密泉与南老君堂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将其4亩承包地按照每亩每年租金500元的标准流转给南老君堂村委会,租期17年。2012、2013年,南老君堂村委会按照本地区平原造林的标准支付租金。后陈密泉得知,合同签订后,南老君堂村委会又将土地流转给第三人李富乾经营。陈密泉与南老君堂村委会签订的合同约定,未经陈密泉同意,南老君堂村委会不得擅自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南老君堂村委会未经陈密泉同意将土地流转给李富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南老君堂村委会签订的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要求南老君堂村委会、第三人李富乾退还陈密泉承租地4亩;要求南老君堂村委会支付违约金4000元。被告南老君堂村委会辩称:对陈密泉起诉的事实认可,确实违反合同约定流转了土地,因此同意陈密泉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三人李富乾辩称:2011年,李富乾确实与南老君堂村委会签订了农村土地租用合同,但李富乾与陈密泉不存在合同关系,陈密泉的诉讼请求与李富乾无关,因此不同意陈密泉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5日,陈密泉与南老君堂村委会签订了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陈密泉将自己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位于西台的4亩土地出租给南老君堂村委会;出租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0日止,共17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租金标准(或金额)为500元/亩×4亩×17年=34000元;租金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为分期付款,一年一付款,时间为每年5月底前付当年租金2000元;南老君堂村委会在承租期限内因故不能继续经营土地的,应将土地退还给陈密泉;未经陈密泉同意,不得擅自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出让方违约退还所得所有租金;受让方违约,赔偿出让方当年租金的2-5倍租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后,南老君堂村委会与李富乾签订了农村土地租用合同,约定:李富乾租用南老君堂村土地共计101亩;租用类别耕地;租用土地用途种植;租赁期限为17年,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租金计算方式为500元/亩×101亩×17年=858500元;付款方式为逐年支付,李富乾于每年1月15日前付清当年租金50500元;此协议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变更解除条件为国家征地、政策性占地、不可抗力的情况;此协议期满后自动解除。合同签订后,南老君堂村委会将101亩土地交付李富乾经营,其中包括陈密泉流转的上述4亩土地。上述事实,有陈密泉提供的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李富乾提供的农村土地租用合同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陈密泉与南老君堂村委会签订的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陈密泉与南老君堂村委会签订的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中明确约定,未经陈密泉同意,南老君堂村委会不得擅自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庭审中,南老君堂村委会自认确实违反该约定将土地流转给李富乾,同意解除合同,因此陈密泉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流转的土地应予退还,南老君堂村委会已将土地流转给李富乾经营,李富乾为涉诉土地实际控制人,因此李富乾应承担退还陈密泉土地的义务。庭审中,经本院释明,第三人李富乾明确表示,若原被告之间合同解除、需退还原告土地,其与南老君堂村委会之间的农村土地租用合同纠纷另行解决,不要求本院一并处理。南老君堂村委会擅自流转土地,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陈密泉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受让方违约,赔偿出让方当年租金2-5倍租金,陈密泉要求南老君堂村委会按照当年租金2倍之标准支付违约金4000元(500元/亩×4亩×2倍),未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且南老君堂村委会亦同意,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陈密泉与被告延庆县井庄镇南老君堂村村民委员会于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签订的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二、第三人李富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陈密泉位于西台的土地四亩;三、被告延庆县井庄镇南老君堂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陈密泉违约金四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延庆县井庄镇南老君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文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馨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