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城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孟青与李国学、刘春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青,李国学,刘春兰,崔学全,刘英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城民初字第18-1号原告孟青。被告李国学。被告刘春兰。被告崔学全。被告刘英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青诉被告李国学、刘春兰、崔学全、刘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李国学银行存款220000元及查封其名下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现原、被告已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李国学银行存款220000元的冻结及其名下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汉国审 判 员 裴晓萌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