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法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信用社与杨海霞、张宝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信用社,杨海霞,张宝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武法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信用社。负责人石运增,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杨海霞。被执行人张宝增,武安市午汲镇玉泉岭村。本院在执行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信用社与杨海霞、张宝增借款合同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212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现因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信用社在2014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2014)武民初字第02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光明信用社申请执行的(2014)武民初字第0212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021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二0一五年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