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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温桂凤与孔新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凤,孔某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温某凤,女,成年,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孔某财,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凤诉被告孔某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凤在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贤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