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温桂凤与孔新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凤,孔某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温某凤,女,成年,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孔某财,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凤诉被告孔某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凤在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贤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