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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牟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申请执行赵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赵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牟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住所地:中牟县。负责人朱宝增,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赵瑞,女,生于1963年2月5日,汉族,住中牟县。本院(2011)牟民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中,本院作出(2013)牟执字第111-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赵瑞在中牟县建设路北段东侧房屋产予以查封。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赵瑞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牟房权证字第104**号的房产。二、被执行人赵瑞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赵瑞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赵瑞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冬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攀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