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一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一初字第2546号原告罗某某,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曹荣华,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毅波审 判 员 刘裕鑫人民陪审员 陈解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