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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民一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罗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一初字第2546号原告罗某某,女,197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曹荣华,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赵某某,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毅波审 判 员  刘裕鑫人民陪审员  陈解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