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郝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矿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郝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爱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路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