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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苏兰云、梁方杰与李正秧、李园花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兰云,梁方杰,李正秧,李园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96号原告苏兰云,女,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虞城县。原告梁方杰,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徐文赞,虞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正秧,男,55岁,汉族,农民,住虞城县。被告李园花,女,2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苏兰云、梁方杰诉被告李正秧、李园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未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前,原告苏兰云、梁方杰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兰云、梁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兰云、梁方杰承担。审 判 长  母红梅人民陪审员  张冬芳人民陪审员  张国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