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96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原告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要求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其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徐某有权行使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莫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又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