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执字第4446号-2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关彩文与新余市光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彩文,新余市光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城法执字第4446号-2申请执行人关彩文,女,汉族,1973年1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新余市光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风景名胜区九龙山乡。法定代表人宋九妹。关于关彩文诉新余市光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南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新余市光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关彩文赔偿10241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新余市光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赣K×××××汽车的流动性,无法对其实施扣押,不能处理。除此,本院向辖区内银行、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佛城法执字第44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欣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