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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知)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00059号原告周丕海,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峥,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王求,台长。委托代理人丁瑞,女,1984年9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周丕海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丕海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崔宇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克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