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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源市中晶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河源市中晶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城法民二初字第226-2号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杰。被告(反诉原告)河源市中晶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涵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北吉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源市中晶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35904元,减半收取1795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反诉费21792元由被告负担。审判长  黄金伟审判员  朱小平审判员  丘铧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