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邵晓与厉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晓,厉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17号原告:邵晓。被告:厉小军。原告邵晓与被告厉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邵晓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美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