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陈海军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海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338号罪犯陈海军(别名:额日登达赖),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西乌旗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七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作出(2007)锡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4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在二○一○年八月、二○一二年三月、二○一三年七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陈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陈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平均94分。该犯在从事绕线工劳动中,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累计考核分277.5分,记功四次。罪犯陈海军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陈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8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艳华审判员 高海霞审判员 吕 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