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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曹民初字第2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王月法与曹县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和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月法,曹县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和迎,卢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曹民初字第2543号原告:王月法,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曹县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曹县。法定代表人:高和迎,执行董事。被告:高和迎(又名高国),农民。被告:卢建民(又名刘广红、刘广宏),农民。原告王月法与被告曹县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和迎、卢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月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县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高和迎、卢建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月法诉称:被告高和迎、卢建民以个人名义从2007年开始至2013年多次借原告款100多万元用于曹县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经营,借着还着,还着借着,到2013年6月8日结算尚欠957000元未还,约定月息1分5厘,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957000元本金及利息。被告、高和迎、卢建民未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告王月法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被告高和迎、卢建民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款957000元;3、被告曹县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及被告高和迎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公司的法人身份及高和迎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4、被告曹县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变更情况一份,证明被告曹县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变更情况。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三被告逾期未到庭质证,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素,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根据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王月法系曹县古营集信用社客户经理,与被告卢建民同村,被告高和迎系被告卢建民妹夫,被告曹县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高和迎、卢建民自2007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同时在曹县古营集信用社有借款,本息一直未付,由原告垫付借款利息,每年进行结算,由二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2013年6月8日,经原告与被告高和迎、卢建民结算,二被告合计欠原告款957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条今借王月法现金玖拾伍万柒千元整¥957000元高国刘广宏”。原告多次向被告高和迎、卢建民催要未果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957000元本金及利息。经查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一至三年期贷款年利率为6.1%。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被告高和迎、卢建民向原告王月法借款957000元,有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为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原告称在二被告出具借据时约定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提供的借据上署名人是被告高和迎、陆建民,并未加盖被告曹县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公章,原告虽提供了被告曹县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但并不能证明该借款行为是被告曹县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公司行为,原告请求被告曹县广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和迎、卢建民偿还原告王月法借款本金957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1%从2013年6月8日起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月法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被告高和迎、卢建民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增荣审 判 员  张 生人民陪审员  张德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