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谢小金与周勇、罗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金,周勇,罗富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民初字第8号原告谢小金,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周勇,男,1989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罗富祥,男,196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谢小金诉被告周勇、罗富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勋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小金、被告周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富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小金诉称,原告和被告周勇系朋友关系。被告周勇因急需资金偿还信用卡欠款,于2013年12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期为一至二天,但直到2014年4月24日仍未归还原告借款,被告周勇遂于2014年4月24日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同时约定还款期限至2014年5月24日止,并由被告罗富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为借期短,借条上没有约定需支付利息,口头上也没有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推托不还,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周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4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罗富祥对被告周勇所欠原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勇辩称,原告所述的都是事实,被告同意按月利率2%计息,但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1000元,应抵扣5个月利息,同意从2014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不同意从2014年4月25日起计算利息。被告罗富祥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谢小金和被告周勇系朋友关系。被告周勇因还信用卡欠款需资金,于2013年12月25日向原告谢小金借款1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一至二天归还,但被告周勇借款后,直至2014年4月24日仍未归还原告借款,被告周勇遂于2014年4月24日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同时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5月24日止,未约定需支付利息,由被告罗富祥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周勇出具借条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周勇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庭审中,原告谢小金和被告周勇双方一致确认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周勇出具给原告收执的借条以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周勇向原告谢小金借款人民币10000元,已经被告周勇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周勇经原告催讨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周勇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4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被告罗富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因庭审中原告谢小金和被告周勇双方一致确认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因此,原告利息部分的诉请,只可要求被告周勇支付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同时,因被告周勇向原告谢小金借款时,双方未约定需支付利息,因此依法被告罗富祥只对被告周勇向原告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请,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罗富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小金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9月2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二、被告罗富祥对被告周勇所欠原告谢小金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谢小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周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勋 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舟(代)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