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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杨诉张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杨,张保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40-3号申请执行人张杨,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申请执行人��保堂,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张杨诉张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保堂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逯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