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杨诉张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3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杨,张保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40-3号申请执行人张杨,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被申请执行人��保堂,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张杨诉张保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作出的(2012)东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保堂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逯俊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