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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8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冯井超与宁河县七里海镇兴隆淀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井超,宁河县七里海镇兴隆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898号原告冯井超。被告宁河县七里海镇兴隆淀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职务,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井超与被告宁河县七里海镇兴隆淀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井超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井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井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由原告冯井超负担。审判员  甄如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