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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014-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李三明与李军照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明,李军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4-304号申请执行人李三明,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李军照,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李三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军照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3)汝民劳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出具了结案证明,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汝民劳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顺奇执行员  王光辉执行员  李小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亚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