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晓影与被告青岛无极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影,青岛无极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50号原告王晓影,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响水桥。被告青岛无极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法定代表人臧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影与被告青岛无极物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影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影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晓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王晓影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歆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 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