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狮民三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陈一莎、任彦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陈一莎,任彦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狮民三初字第123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分南海区。负责人杨智。委托代理人樊肖玲,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曾江宏,该公司员工。被告陈一莎,女,汉族,1962年1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任彦曌,女,汉族,1986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被告已向原告缴清所欠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