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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杨权耀信用卡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杨权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冯必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权耀,男,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权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权耀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100.52元及利息3655.32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3月23日,自2014年3月2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如遇银行利率调整作相应调整),并支付信用卡透支款项的超限费281.9元、滞纳金376.19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杨权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权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谢 正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