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余本永与邱学利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本永,邱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02号申请人:余本永被执行人:邱学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元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邱学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学利履行(2013)长民一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学利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学利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