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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余本永与邱学利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本永,邱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02号申请人:余本永被执行人:邱学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元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邱学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学利履行(2013)长民一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邱学利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邱学利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泽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明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