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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付学华与付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学华;付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8号原告付学华,男,汉族,1988年11月12日生,湖北省监利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湖北省监利县号。委托代理人田春生,云南诚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祥祥(又名付强),男,汉族,1982年10月20日生,湖北省监利县人,农民,初中文化,家文山市古木镇湖北省监利县号,现租文山路。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原告付学华诉与被告付祥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学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学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学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00元,减半收取340.00元,由原告付学华负担。审判长廖玉忠审 判 员 吴 国 欣人民陪审员 欧阳月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 文 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