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太原宝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麦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宝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宝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长风大街16号50幢,注册号140100200444545。法定代表人曹江巍,总经理。被执行人刘麦玲,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襄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初字第21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注销刘麦玲购买太原宝佳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太原市长风东街16号15幢1单元0702号(合同编号20131932907号)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入网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