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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申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董英与北京积水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英,北京积水潭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申字第00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董英,男,1943年4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积水潭医院。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田伟,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刘诗卉,该院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董英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积水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5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英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中有关“原告的起诉书系律师代写,具体赔偿请求没有考虑过”的认定,不是事实;原审裁定以我未明确诉讼请求为由,驳回我的起诉错误,请求对原审裁定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董英虽然向原审法院递交了起诉书,但其在原审法院2014年4月9日庭审中称:“我起诉书中的请求是我的律师给我写的,具体多少钱我根本就没有考虑,我今天来开庭主要是反映我对北京医学会的鉴定不能接受”。鉴于此,审判人员多次询问董英是否还坚持请求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赔偿,并要求董英明确诉讼请求,但是董英坚持称:“鉴定没有解决,诉讼请求就是一句空话”、“我还是那句话,鉴定问题没有解决,要求赔偿就是一句空话”、“我的意见就是必须纠正鉴定,否则无法进行赔偿”。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又给董英一定的时间让其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但是董英在开庭后的规定时间内仍然未明确其诉讼请求。基于以上情况,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驳回董英的起诉并无不当。故原审裁定正确,董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董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左颖星审 判 员  李晶雪代理审判员  蒙 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德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