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跃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88号原告:张跃生,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负责人景继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跃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张跃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泽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