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商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俞三保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商初字第20号原告俞三保,男,1967年8月22日生,汉族,驾驶员。法定代表人虞柏春,江苏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开发区民营商贸城财新路。法定代表人李樊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军,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负责人。原告俞三保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爽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俞三保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三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俞三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 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甘菊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