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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司玉贺与被告徐来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玉贺,徐来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泌民初��第00177号原告司玉贺,女,1980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禹敬业,河南博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来现,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玉贺与被告徐来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玉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司玉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玉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宗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