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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三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三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女,1989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包某某,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漳三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包某某在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义务,申请人魏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同时魏某某领回其给付被执行人包某某的经济帮助人民币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漳县人民法院(2014)漳三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强代理审判员  赵丽萍人民陪审员  赵振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移红芳